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核须知
审查事项:
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审核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
2、国家环境保护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局、国家商检局联合颁发的《进口废物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环控〔1996〕204号)
办事程序:
(一)提交材料:
1、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的申请报告(青岛市环保局、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各一份);
2、《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申请书》一式三份(申请书必须打印,填写内容应真实准确,手写、涂改均无效;申请书可从环保总局废物进口登记管理中心网站(网址http://ncswm.sepa.gov.cn/)和青岛市环保局网站污染控制栏目中下载);
3、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和进口商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如进口废物利用单位为合资或独资企业的还需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三份;
4、《进口废物原料国内收货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三份;
5、进口商与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和代理进口单位公章)三份;
6、废物进口单位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三份;
7、废物利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份;
8、废物进口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三份;
9、进口废物环境风险评价报告(本年度尚未进行风险评价的单位暂不提供,待省厅通知后再进行风险评价);
10、废物出口者境外供货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复印件三份。
11、申请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废物的,须提供对外贸易主管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复印件,并加盖利用单位公章)或所处出口加工区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加工贸易业务证明三份;
首次进口单位和新建企业还需提供:
12、进口废物利用单位有关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及批复(复印件)三份;
13、进口废物利用单位环境保护"三同时"竣工验收批复(复印件)三份。
(以上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或由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生效)
(二)现场核查
1、现场核查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及污染物排放达标状况;
2、现场核查废物加工利用单位的加工利用能力及其它与申报有关的情况。
办理时限:自材料收齐之日起15个工作日。
有关条件或要求:
1、本审核只针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规定的废物;
2、本审核只针对本市辖区内的废物利用单位废物进口项目及利用进口废物作原料加工生产的项目;
3、经市环保局审核同意的批复,须报经省环保厅、国家环保部逐级审核同意,由国家环保部核发《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进口许可证》;
4、自动进口许可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由废物进口单位或废物利用单位直接向国家环保部提出废物进口申请,由环保部审批;
5、进口《国家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中第七类废物的,需事先按程序办理进口废物利用单位定点资格,取得定点资格后再按本程序提交申请,办理有关手续;
6、在每季度10日前填报上季度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试行)》(备案表从国家环保部或青岛市环保局网站“环发[2006]89号”文下载)。进口第七类废物的利用单位要建立进口废物台帐,每月5日前报市环保局审查备案。
咨询电话:0532-859165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