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
各进口限制进口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对限制进口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以下简称“进口废物”)的环境管理,规范进口废物审批,杜绝非法倒卖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等违法行为,防止进口废物加工利用过程造成环境污染,国家环保总局下发了《关于加强限制进口类废物审批管理的通知》(环办[2006]89号)。
《通知》规定:“加强利用单位备案管理。自2006年9月1日起,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的利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向所在地地(市)级环保部门办理备案登记,填写《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单位备案表》”、“加强利用状况备案管理。进口废塑料和废五金电器类废物加工利用单位已办理备案的,应当建立经营记录簿,如实记载实际进口、运输、利用和处置进口废物(包括不可利用残余物的流向)的情况。利用单位应当自首次实际进口固体废物之日起,每季度就其经营记录簿的主要事项填报《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利用状况备案表》,报送备案机关,同时应保留相关单据以供查询,保留期限至少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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