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务公开 环境动态 公众服务 环境科普 环保GIS  
当前位置:首页>>其他
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发布时间: 2004-10-29 来源:青岛市环保局 浏览次数:5146
字号 [+放大] [-缩小] [打印] [关闭]

  

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指南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排污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排污费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污染防治,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69号令)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第17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污染防治工作的重点及环境保护工作的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支持重点
青岛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区域环境安全保障项目、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推广应用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要求确定的其他污染防治项目。
(一)环境监管能力建设项目。包括环境监测能力建设项目、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建设项目、环境应急能力建设项目、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项目和环境监察、监测设施正常运行的保障项目;
(二)集中饮用水源地保护项目。优先支持纺织印染、食品及饮料制造业、医药、化工等行业排放致毒、致畸、致突变物质,直接影响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的污染防治项目;
    (三)区域性污染防治项目。主要用于跨流域、跨地区的污染治理、燃煤电厂脱硝技术改造项目、排放重金属及有毒有害污染物的冶金、电镀、焦化、印染、石化等行业或企业的污染防治项目、重大辐射安全隐患处置项目及社会反映强烈的污染扰民项目、规模化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及污染防治示范项目;
    (四)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应用项目。具有一定的先进性、良好的示范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且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环境保护技术目录》和《国家先进污染治理技术推广示范项目名录》;
(五)其它。市财政和环保部门根据国务院及省、市政府要求,需要重点支持的污染防治项目。
三、申请条件
    (一)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和《排污费资金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及省、市有关环保法规、规章中关于环保专项资金支出范围的规定;
    (二)项目申报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近三年能够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排污费,无重大环境违法行为。项目有利于减少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具有良好的环境效益;
    (三)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政策,除重大项目外,建设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四)环保专项资金不支持新、扩、技改建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绿化、环境卫生等与污染防治无关的其他项目;
(五)同一年度内,申报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并明确选择一个相应的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
四、支持方式
环保专项资金按照“量入为出,专款专用”的原则,采取先干后补,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专项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贴息期限不超过一年。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时间:
申请单位每年按照市财政局、市环保局通知要求集中向区财政局和环保分局申报。区财政局和环保分局应实地察看、审查相关材料后提出初审意见向市环保局申报,逾期不报视为放弃。
(二)申报范围
七区环保分局、高新区环保分局及辖区内企业均可申报。30万千瓦以上发电机组的脱硫项目直接向省环保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文件(正式文件)、青岛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报表(网上下载:www.qepb.gov.cn)、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污染治理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的目的、技术路线、投资概算及申请补助金额,项目实施的保障措施、预期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等)等。所有申报材料一式四份。
    六、项目评审和实施
(一)审查程序
    1、形式审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共同组织对项目的申报条件、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审查。
2、项目评审: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3、市财政局、市环保局根据专家评审意见、项目的具体情况,联合进行现场调研,同时调查三年内排污费缴纳情况,提出项目的安排意见。
(二)项目计划的下达及实施
1、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和环保局联合下达“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使用计划”。
2、“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使用计划”下达后,项目申请单位应尽快开工建设。任何单位不得挤占、挪用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按期完成。如无正当理由超过三个月未开工的,视为自动放弃。项目的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若工程项目较大,完成时间超过一年的,项目单位每半年应向区财政局和环保分局提报项目完成进度报告。该项目不能按期完成,应提前向市环保局报告原因,由市环保局提出处理意见,同时向市财政局有关部门予以通报。
3、区财政局和环保分局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日常监管。
4、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负责对环保专项资金使用项目进行动态的监督、检查。
七、项目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经试运行1个月或间歇运行3个月以上,符合验收条件的,项目单位向区财政局和环保分局提出验收申请。区财政局和环保分局进行审查,提出初审意见后向市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视具体情况由市级验收或委托区级部门验收。
验收材料包括:申请文件、青岛市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书(网上下载:www.qepb.gov.cn)、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工作报告和技术报告、财务决算(需附有关治理项目发票)和监测报告。所有申请验收材料一式六份。
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进行项目的现场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市环保局填写项目验收意见,项目单位持“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申请表”和“环保专项资金补助项目验收书”到所在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八、本指南有效期至2010年12月31日。市财政局和市环保局负责本指南解释,在执行过程中,若遇国家政策调整,则按国家有关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予以修改。
咨询电话:0532-82879563
二〇〇九年五月七日
  版权所有 青岛市环境保护局 (备案证号: 鲁ICP备05026851)
地址:青岛市延安一路41号( 各部门联系电话查询) 邮编:266003 E-mail:qdeic@qepb.gov.cn
您是本站的第 6103117 位访问者
青岛市环境信息中心规划设计制作